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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介水与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八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王介水被执行人: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八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