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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闵杰诉被告包金锁、白丽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闵杰,包金锁,白力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邢闵杰,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第十六居委会*组**号。被告包金锁,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白音敖宝图嘎查011号(现住鲁北镇)。被告白力强,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准特花村五七镇**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邢闵杰诉被告包金锁、白丽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福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