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宋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宋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王金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宋村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明,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王金明与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宋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