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育林与被申请人玉林市金固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林,玉林市金固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陈育林。被执行人玉林市金固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车垌村新塘组。法定代表人罗斌琳,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育林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金固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中民三终字笫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5月5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金固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分期共赔偿137789.14元、诉讼费273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育林,缴交本案执行费240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中民三终字笫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