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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股权回购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航空路国航世纪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炜,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野,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二楼208号。法定代表人蒋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法定代表人王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劲,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06号执行证书受理执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29号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王劲股权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东太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