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商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卫东��徐健博与徐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368-1号原告王卫东。原告徐健博。被告徐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徐健博与被告徐宜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徐健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宜武名下实际所有并经营使用的徐州远洋8号(虚拟船号为济宁××××号)货船,查封价值为523250元。案外人许新海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苏园新村警官小区4栋楼206号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许新海所有的坐落在微山县苏园新村警官小区4栋楼206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