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瑞祥与王文平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178号原告李瑞祥,男,1937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文平,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郑凤岐,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被告郑凤芝,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祥与被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祥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先予执行被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清除在原告李瑞祥房基地内的核桃树、栗子树、葱、柴禾、沙土等杂物,并不得妨害原告施工建房。本院认为,原告李瑞祥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被告王文平、郑凤岐、郑凤芝清除在原告李瑞祥房基地内的核桃树、栗子树、葱、柴禾、沙土等杂物,并不得妨害原告施工建房。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