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思柏与被告陈小舟、王传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柏,陈小舟,王传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林思柏,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告陈小舟,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被告王传寿,男,汉族,成年,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思柏与被告陈小舟、王传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所欠原告货款支付清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思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思柏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静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