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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占良与吕艳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65号申请执行人张占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吕艳茹,女,汉族x。本院在执行张占良与吕艳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4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1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的利息5833元。诉讼费900元,执行费9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进行悬赏公告,查封房屋,案件暂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66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