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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隋明通与国辉、付玉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通,国辉,付玉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57号原告:隋明通,男,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国辉,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玉佩,女,满族,个体,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通诉被告国辉、付玉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