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隋明通与国辉、付玉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明通,国辉,付玉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57号原告:隋明通,男,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国辉,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玉佩,女,满族,个体,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通诉被告国辉、付玉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明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新愚审 判 员 王金秀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