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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瀛海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与周鲁桂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北京瀛海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周鲁桂,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9282号原告北京瀛海世纪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36522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汉龙南站558号。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刚,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鲁桂,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被告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70420228003988),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侯宅子村南东外环西路。法定代表人渐秀惠,经理。原告北京瀛海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海公司)被告周鲁桂、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瀛海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物流公司;被告周鲁桂购买东风牌货车一辆(车牌号鲁D061**、鲁D06**挂、发动机号69561996),挂靠在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名下,长期在原告处承运货物;2013年4月10日,原告委托被告周鲁桂运送一批货物,应于2013年4月12日运抵南京,其中一件货物为托运人高雪峰委托原告运输的12件11吨电缆,价值60多万元;被告承运后非但没有将该电缆按时运至南京,反而将其私自占有,拒不交付接货人或原告;高雪峰在法院起诉原告,原告已先行赔偿并取得托运货物债权;周鲁桂挂靠的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系枣庄舜天运业有限公司备案的分公司。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483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瀛海公司已于2014年6月13日就同一事实以侵占罪在本院立案,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瀛海公司可视该案结果再行决定依法行使其相应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瀛海世纪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