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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341号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西巷×号。法定代表人何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胜。委托代理人马骏飞。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迁纠纷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黄 嫱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