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64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英姿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炎锋、人民陪审员邓敏妮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通过互联网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11月29日生育大女儿。2008年2月4日凌晨,大女儿不幸被被告用棉被蒙死,但原告并未责怪被告。2008年8月,被告再次怀孕,为不被罚款,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1日生育小女儿陈X。2009年6月17日,原告因盗窃被禅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刑,至2014年12月25日释放。自2010年5月起,被告搬离了原告家,将女儿交由原告父母抚养,仅在每年春节初一至初五回原告家看望女儿。女儿陈X自出生后至今均系由原告父母抚养,生活费用均由原告父母支付,被告从未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原告释放后,多次恳求被告回来一起生活,但毫无结果。原、被告婚前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又因原告犯罪至今长达6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陈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陈X18周岁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1日生育女儿陈X。佛山市禅城区XX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佛山市禅城区村民陈某和妻子黄某因长期分居,黄某于2011年5月起留下女儿陈X给爷爷、奶奶抚养,独自搬离住址:佛山市禅城区至今未回。特此证明。”另查明,原告因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起被羁押,于2010年5月27日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20000元。原告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减刑2年6个月21天,于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原告自述被告于其被羁押后一年内曾回家两至三次,之后便离家一直在外居住,女儿陈X交由原告父母照顾,自其被判刑后至今双方均没有联系,被告在女儿生病时亦未曾回家探望女儿。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陈X出生医学证明、佛山市禅城区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0)佛禅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2010)佛刑二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书、(2013)佛中法刑执字第2104号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889号刑事裁定书、(2014)佛狱释字第1320号释放证明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因盗窃罪自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共服刑5年5个月9天,期间被告已离家在外居住。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双方亦无联系及重聚。据此,可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陈X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的规定,鉴于陈X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故其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本院对原告主张取得陈X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按每月500元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陈X的实际需要,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请予以支持,即被告应自2015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女儿陈X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陈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陈X由原告陈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自2015年6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陈某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直至陈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被告黄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各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姿代理审判员 陈炎锋人民陪审员 邓敏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