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淑阳工业园燕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冯保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平。原审被告:郑重。上诉人香河县三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三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平、原审被告郑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23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香河三强公司上诉称,郑重与徐建平、尚国民签订的《地暖施工合作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也可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视为约定管辖不明,该条款应属无效。综上,上诉人香河三强公司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徐建平与原审被告郑重管辖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可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平住所地为河北省霸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驳回香河三强公司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香河三强公司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文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