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四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潘四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四毛,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四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代理审判员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