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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四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潘四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462号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四毛,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迪,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四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代理审判员  罗玲玲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