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俊荣、张莉芳与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一组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甲,张某某,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胡某某甲之妻。被执行人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一组。负责人胡某某乙,系该组组长。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韩民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城市金城街道办事处城古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某某甲、张某某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即被征收土地收益分配款二万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自己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与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名称不一致,申请撤销执行,重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韩执字第00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