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征清与陈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清,陈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王征清,无业。被告陈超,身份信息不详。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征清与被告陈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征清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宜余代理审判员 卢开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