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长荣与曹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荣,曹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荣,女,1945年6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曹立强,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中国联通白山分公司职工,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长荣与被执行人曹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率,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1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曹立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曹立强在建行的公积金10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