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文志群文凤云文红林穆岩玲文伏强唐分粮邓凤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文志群,文凤云,文红林,穆岩玲,文伏强,唐分粮,邓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文志群,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塅村南石塅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文凤云,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塅村南石塅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文红林,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塅村南石塅村民组***号。被执行人穆岩玲,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南石塅村南石塅村民组***号。被执行人文伏强,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权家湾村第一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唐分粮,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权家湾村第一村民组**号。被执行人邓凤江,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凉水井村胡家湾村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志群、文凤云、文红林、穆岩玲、文伏强、唐分粮、邓凤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文志群、文凤云、文红林、穆岩玲、文伏强、唐分粮、邓凤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志群、文凤云、文红林、穆岩玲、文伏强、唐分粮、邓凤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助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