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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82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余某,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妙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