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鄂钢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钢医院,朱永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鄂钢医院,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雨台山***号。法定代表人张焱祥,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朱永威,证件号码420704198305018099。申请执行人鄂钢医院与被执行人朱永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鄂城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永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钢医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593,858.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永威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永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永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鄂钢医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永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钢医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萧 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