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四新诉被告曹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新,曹蕴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张四新,男,汉族,51岁,住平舆县。被告曹蕴辉,男,汉族,49岁,住新蔡县。原告张四新诉被告曹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肇事车豫Q610**重型普通货车,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豫Q610**重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卖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