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翟德成与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德成,赵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58-1号原告:翟德成,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赵前进,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德成诉被告赵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德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前进所有的苏A××××ד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原告以其所有的苏A××××ד北京现代索纳塔”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德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赵前进名下的苏A××××ד东风悦达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原告翟德成名下的苏A××××ד北京现代索纳塔”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问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