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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文有与马树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有,马树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有,住宾县。被执行人马树宾,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高文有申请执行马树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树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1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