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朝阳与张景生、济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朝阳,张景生,济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郭朝阳被告张景生被告济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朝阳与被告张景生、济宁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