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邓秋丽与危清现、韦慧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秋丽,危清现,韦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邓秋丽。被执行人:危清现。被执行人韦慧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危清现韦慧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危清现韦慧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危清现韦慧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危清现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月亮湾分理处(账号:62×××70)银行存款6600元至武鸣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账号:19×××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