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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刑强医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鄂武经开刑强医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佐国,无职业。系被强制医疗人黄飞之父。诉讼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强制医疗人黄某,无职业。强制医疗机构,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鄂武经开刑强医字第0000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强制医疗人黄飞予以强制医疗,并于2014年10月29日送交强制医疗机构武汉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执行强制医疗。经治疗,强制医疗机构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4月23日出具病情介绍,内容为:被强制医疗人黄飞经抗精神药物及心理治疗后,病情逐渐康复,目前能遵守病房内的规章制度,情绪稳定,无幻觉妄想等××性症状,饮食睡眠无异常,对其违法行为有正确的认识,自知力存在,建议对其解除强制医疗。2015年1月14日,申请人黄佐国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黄飞的强制医疗。同年4月13日,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意见为:被强制医疗人黄飞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经抗××药物治疗后,精神症状消失,病情平稳,自知力恢复,可解除强制医疗。出院后监护人需加强对其监护治疗。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强制医疗机构的病情介绍。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病情介绍及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强制医疗人黄飞精神症状消失,病情平稳、自知力恢复,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黄飞的强制医疗,责令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属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审 判 长  付海英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