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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杭波与陈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杭波,陈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185号原告:胡杭波。被告:陈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杭波与被告陈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杭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有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杭波撤回对被告陈有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杭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