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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柯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柯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彦,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委托代理人:徐泽明,公司法务人员。被告:上海柯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旭东,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米路*号**栋*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柯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