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陶荐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陶荐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19号先辉商务楼5楼。法定代表人朱谢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荐宇,女,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旅行社)与被上诉人陶荐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希望旅行社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希望旅行社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上诉人南京希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