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罪犯龙广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1321号罪犯龙广兵,男,生于1977年7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宜昌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广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执行中,2011年9月、2013年8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和沙洋汉津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5月4日至10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在沙洋汉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兴、书记员汤恋恋出庭履行职务。沙洋汉津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侯林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龙广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龙广兵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证人冯星星、吴春雷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广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