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来宽贩卖毒品一案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233号罪犯吕XX。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米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警察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学习思想、文化、技术课程,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吕XX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中彦审判员 马榆平审判员 高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连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