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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立宁、陈立波与孙小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宁,陈立波,孙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宁,男,198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陈立波,男,1989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孙小宁,女,197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以(2015)青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利民新村209号住宅楼房1栋,并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425608.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25元、申请费63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小宁位于青铜峡市大坝镇利民新村209号住宅楼房1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