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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中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小云与韩景辉、何伟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云,韩景辉、何伟鹰、湛江宝丰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云。被执行人:韩景辉、何伟鹰、湛江宝丰水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中法民四字第38号判决,向被执行人韩景辉、何伟鹰、湛江宝丰水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湛江宝丰水产有限公司在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用社808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抗审判员 卢 俊审判员 梁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