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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茆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必臻,射阳县新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茆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必臻、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茆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但儿子成家后,被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和被告已经分居三年以上,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要我拿出20万,才和我和好。我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和被告购买了邻居陈必清的房屋,并共同出资为儿子茆某某购买了商品房,因买冰箱欠2000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不属实,实际是被告向姐姐刘某某、妹妹刘×借款合计5万元给儿子,其余由儿媳妇的娘家出资购买的商品房。原告诉称被告外面有人、被告要20万元才同意离婚,亦不属实。原告缺少家庭责任感,其一直在外打工,已近七年没有向被告给付生活费。被告一直在家带着两个孙子,没有生活来源,2013年腊月孙子出生时,向亲家母借款5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茆某与被告刘某于1987年农历正月初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年××月十三生育一子茆某某。××××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对对方陈述的债务均不予认可。依被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查询到对原告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新坍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新坍营业所共有存款5185.2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本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由于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交流,不能互谅互让,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名下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原告向被告给付一半的金额。原告主张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不予理涉。原、被告主张的债务,因对方均不予认可,可由债权人自行主张,本案亦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告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刘某给付人民币2593元。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茆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顾亮亮审 判 员  周子荣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瑾朱恒敬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