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敬银与王君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敬银,王君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魏敬银,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君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敬银与被告王君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敬银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敬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敬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马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