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王×6,王×7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振龙,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x(王×1之妻),1962年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x(王×2之妻),1951年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女,1952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4,女,1953年7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5,女,1954年12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6,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贵希,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7,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x11(王×7之妻),1964年10月18日出生。上诉人王×1与被上诉人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因分家析产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1又以与被上诉人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一十元,由王×1负担六千零四十二元(已交纳);由王×2、王×3、王×4、王×5、王×6、王×7各负担二百七十八元(均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