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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元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元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华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振,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元静,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喜乐迪歌城经营者,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阳,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张元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冼 玉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