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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志伟。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慧敏。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原告滁州润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继航审 判 员  葛敬荣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