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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力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