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秋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574号罪犯袁秋,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吉林省通榆县,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2月17日作出(1999)沈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十六年八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2年7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1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1年4月26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记功七次,表扬一次,考核积分660分。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芦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