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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春进与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春进。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春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商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1.5元,由上诉人连云港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卞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