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宪忠与林振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92-2号申请执行人:孔宪忠,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8457。被执行人:林振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6。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振华与案外人蔡秀娟、林洁华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国街2号1单元601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