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崔某甲。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崔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已无修复的可能。2015年3月16日,原告崔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离婚,依法准许离婚;二、婚生子崔某乙(2012年7月26日生)随原告崔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崔某甲;三、被告李某在不影响原告崔某甲正常生产生活情况下,提前三日予以联系,每年可探望婚生子崔某乙两次;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王忠升人民陪审员 马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