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杜道同与孙德冲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道同,孙德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杜道同,男,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刘克健,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冲,男,199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道同与被告孙德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道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道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延军审判员 苑来寅审判员 顾 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