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58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78年7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5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