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毕学全与寇育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学全,寇育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学全,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林泽中,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育新,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处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毕学全因与被上诉人寇育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寇育新就争议房屋分别与毕学全及案外人刘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毕学全主张寇育新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其使用,因案外人刘鸿与寇育新租赁关系在争议房屋经营汽保商店,导致毕学全的合同目的不能全部实现,本案属于“一房二租”的情形,毕学全就刘鸿承租的房屋部分主张行使租赁权,因该请求涉及案外人刘鸿的权利,刘鸿系本案的必要诉讼参加人,原审未将刘鸿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于遗漏诉讼主体,故应将刘鸿追加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查清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云 龙审 判 员 赵 晓 波代理审判员 端木繁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