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立民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立军与上诉人梁月兰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军,梁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91号上诉人刘立军,住河北省滦平县,电话:136XX****XX。上诉人梁月兰,住河北省滦平县,电话:136XX****XX。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5)滦民初字第104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称,对方建造的南房超出了其宅基地使用的四至范围,侵占了上诉人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如此还将上诉人房屋上的彩钢瓦割掉15公分,共计侵占原告家南北6.5米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通则》对于相邻管辖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立军、梁月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韩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宜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