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与魏太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魏太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张淑清原告陈晓刚原告陈晓霞被告魏太军原告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诉被告魏太军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