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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与魏太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魏太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张淑清原告陈晓刚原告陈晓霞被告魏太军原告张淑清、陈晓刚、陈晓霞诉被告魏太军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