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蔡某某,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叶文艺。被告叶某某,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文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12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性格各异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结婚两年后被告长期离开夫家,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经常有女性十一、二点打电话给原告,被告问原告是谁原告也不说,并说被告没办法管原告。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应当返还被告的嫁妆金子(十个戒指、八条项链、手镯三四副、带手链的戒指)及五千元的私房钱,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户口簿一本,拟证明结婚后被告迁入原告户籍地的事实;4.电话录音光盘一张、书面整理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离开原告后与其他男人同居,表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和好,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对其婚嫁财产不予追究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3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电话录音中的话是被告说的,但当时情况是被告在做事,原告一直打电话骚扰被告,被告才这样说气话,而事实并不��这样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结合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1.原告是否拿走了被告所称的陪嫁金器及私房钱5000元?2.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损失?一、关于原告是否拿走了被告所称的陪嫁金器及私房钱5000元的问题原告认为,原告并未收到被告所称的陪嫁金器及私房钱5000元,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但被告至今未能举证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认为,结婚没几天,原告就说要将陪嫁金器拿去管,后来原告可能拿去赌博了。被告的私房钱5000元也是原告拿走的,因为事发时是在家里,谁会保留证据,但原告否认不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拿走其陪嫁金器及个人财产5000元,但未能举证证实,而原告又不予认可,��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陪嫁金器及个人财产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损失的问题原告认为,原告不应当赔偿被告,因为造成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不在于原告,因此被告提出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被告向原告要生活费,原告不给,还用刀割被告的手,婚后的生活、过年过节的费用都是被告在支付,原告都不尽家庭义务,要求原告赔偿。本院认为,被告所述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被告主张的财产问题,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也予���否认,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赔偿损失,亦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驳回被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宏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